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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开发区学校章程
2018/6/20 10:10:34  来源:严成明  字体显示:   阅读:2645

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学校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践行依法治校,努力打造群众满意的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学校是公立全日制的九年一贯制学校,成立于2017

7月,隶属于江宁区教育局,教育对象是义务教育阶段1-9年级适龄学生。

第三条  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关注每一个学生个体的多元智能发展和社会化发展,为学生的终生发展奠基,努力为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努力。

第四条  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学校的办学理念为“和融共进,乐享成功”;办学目标为“办群众满意的学校”;工作目标为“为学生成才、教师成长、学校成功服务”;校训为“讷言敏行,不扶而直”;校风为“勤学善教,教学相长”;教风为“博学善导,诲人不倦”;学风为“乐学善思,好问笃行”。

第五条  学校建校纪念日为73日。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校的权利

(一)学校具有按照《学校章程》依法治校,自主办学的权利。

(二)学校具有依据《义务教育法》,对照主管部门的意见,实施招生的权利。

(三)学校具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提升受教育者素养,达成育人目标的权利。

(四)学校具有对学生进行学期、学年的学业水平等方面开展考核的权利。

(五)学校具有根据政策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

(六)学校具有根据学生学业水平达成情况颁发毕业证书或结(肄)业证书的权利。

(七)学校具有依据《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等相关法律及学校的《教职工聘任办法》聘任教职工的权利。

(八)学校具有依据学校管理考核细则,对教职工进行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绩效考核的权利。

(九)学校具有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的权利。

(十)学校具有依法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的权利。

(十一)学校具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进行非法干涉的权利。

(十二)学校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校的义务:

(一)学校的办学需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学校通过网站或各种文本载体向学生及监护人公布办学情况。

(五)学校建立校务公开制度。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学校由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管理。学校设校长室、党支部,下分设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总务与安全保卫处、工会,其内部机构的职能由学校安排。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长调任必须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移接交手续。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副校长由教育局考察直接任命。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和绩效考核奖惩制的内部管理体制。党支部起保证监督作用,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第十条 校长有下列权力: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校长有权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令,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确定学校的办学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和各项实施方案;有权决定学校行政工作的一切重大问题。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聘任(免)校中层干部;有权调整和改革学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权决定教职工的聘用;有权决定教职工的调配。教职工岗位变动或离校必须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移接交或离校手续。

(三)财务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批核。在财经政策范围内,校长有权对学校的经费决定使用方案;除重大基建项目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校长对行使的权力的结果要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校长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义务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智慧和力量,自觉接受教职工大会和社会、家长、学生等有关方面的舆论监督。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教师培训进修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规范学校管理,逐步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五)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教育教学现代化建设步伐,搞好校舍、教育实施、校园环境等建设。

(六)强化法制安全教育,制定突发事件的预案,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安全。

(七)廉洁奉公,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下的党、政、工、团(队)、妇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人事任免、评优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三条   学校以“校长负责制”为主,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务委员会”为辅,构成基础教育“一主两翼”的学校行政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每三年为一届任期,特殊情况可五年换届,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不得少于2次,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以下权力: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及重大基建项目;对教职工队伍建设、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及其它重大问题,根据发展需要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的奖惩,参与民主推荐学校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规章制度。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应成立校务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重点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的联系、维护学生权益、营造有利于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校务委员会有以下职能:

(一)咨询和建议。提供社区(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信息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宣传和协调。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社区 (社会)之间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各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三)审议和决定。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

(四)评议和监督。对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实施素质教育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议,对审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以党支部书记为首,由行政、工会等代表参加的调解小组,负责接受师生员工的申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利益。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理念、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向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等。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中、小学管理规程》,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大力推进素质教育,认真执行省教育厅关于素质教育的十条基本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中、小学德育大纲》及有关法规文件,建设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地开展。 具体德育工作内容如下:

(一)学校各课程有机渗透德育工作,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共青团、少先队工作。

(二)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树立起新时代青少年学生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三)学校建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教育模式。建立好校外德育教育基地。办好家长学校。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队,举行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二十一条  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观念,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认真落实“减负”各项措施,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班级不得擅自停课。任何教师都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调、代课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和家长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四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加强以课堂教学为中心的教学过程管理,加强“五认真”督查,提倡集体备课,开展听课、评课活动,统一教学进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

第二十五条  改革考试制度,严格考试纪律,学校每学期组织进行期中、期末考试各一次,小学生实行等级制,中学生实行百分制。

第二十六条  依照学校卫生、体育工作要求,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上好两操两课。每学年举行校田径运动会一次,并选拔、组建校运动队,组织参加区、市以上竞赛活动。建好保健室、心理咨询室,配备好专(兼)职心理、健康保健人员,开设健康教育课,定期进行学生健康检查和防病治病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班主任、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不歧视后进生。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教研组、备课组要认真管理、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充分发挥现代教育媒体的作用,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十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不断提高档案室的达标级别。

 

 

第五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一条  总务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三十二条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收支要入账,支出要合理。学校按规定按期向局财政提交预决算,提出收支经费安排计划,申请经费支持,执行局有关行政费用使用计划。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学生代办费每学期结算,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多退少不补。

第三十四条  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街道政府及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区级财政及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财会人员岗位变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移接交手续。

 

第六章 环境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全体教职员工应齐心协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七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要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班级文化园地、黑板报及校园内的宣传栏要及时出刊,定期更换,充分发挥其功能。

第三十八条  全体教职员工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生活环境。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的教育。邻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处处为人师表。

第三十九条  学校从实际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的文明和谐校园。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校内禁止流动吸烟,创建无烟学校。

第四十一条  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四十二条  校内师生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汽车应按指定地点停放,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加强学校门前治安工作,学校门前严禁设摊。

 

第七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在教师中提倡修身、敬业、爱生,要弘扬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要增强教育现代化观念和技能;要培养扎实、深厚、广博的专业知识;要具有强烈的开拓进取精神和创新意识;要练就较高的教育教学和科研能力。

第四十六条  教师工作的岗位、任务由校长逐级聘任、安排。教师必须服从领导,遵循教育规律,勤勉工作,教书育人。

第四十七条  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期初有工作计划,期末有总结或专题小结。凡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教师应积极参加,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与的应及时请假。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学校对教师工作进行月度、年度、学期、学年考核。考核结果公示,并作为提拔、晋升职称、评优的重要依据。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努力践行“教师誓词”,严格遵守《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三要八不准”》,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参加高层次在职进修或接受其它方式的继续教育。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优异教育教学成果、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教师法》或《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给学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教师予以处罚,具体参考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意见执行。受到处罚的教师如有不服则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生干部由学生民主选举,并实行定期轮换。学校少先队、团支部负责对学生干部进行培训指导参与学校、班级管理,锻炼和提高广大学生和学生干部的组织能力,自我教育能力。

第五十四条  学校每学期评选校以上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并进行表彰。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特困学生提供资助,决不使任何一个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五十六条  学校班主任、任课教师要指导学生和学生家长工作,重视对学生心理问题的疏导、调适。任何人不得歧视学习困难生,不得淘汰、变相淘汰学生,防止学生流失,防止校内恶性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增强自我教育意识,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对教育奖惩不公正,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组织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以《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准则,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

(三)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能健康主动地成长。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乱贴,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破坏公物,不讲粗话脏话,节约用电用水,敢于善于同校内一切不文明行为作斗争。

(五)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坚决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正确辩别是非、善恶、美丑,敢于善于主持正义。

(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理、自护、自救、生存能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六十条  本章程遵从上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如有相悖,一律以上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江宁区教育局批准后即日起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O一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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