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控制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广大师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南京市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合作机制》等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机构和部门职责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与检查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与卫生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学校开展因病缺课监测工作;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相关协助要求或规范;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防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的培训;协助同级卫生部门处理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及时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了解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学校、托幼机构法人责任制和报告人责任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防控措施,根据预案启动应急处置响应。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开展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负责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传染病的防控工作;与教育部门共同组织学校开展因病缺课监测工作;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的培训;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幼儿传染病的诊断、登记和报告工作。
(三)各级疾控中心负责追踪、调查和处置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生的传染病疫情。负责为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并定期到学校和托幼机构具体指导;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对其全体师生进行传染病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相关知识的宣传与培训;负责及时将涉及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告知学校和托幼机构;区县疾控中心及时审核和流调医疗机构上报的传染病病例,如发现传染病病例为学生或托幼机构幼儿后,立即通知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以及病人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指导学校开展防控工作,如病人居住地为本地但就读学校或托幼机构在其他区县,及时通知相应区县疾控中心,由相应区县疾控中心负责通知学校或托幼机构,并指导学校开展防控工作;负责对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提出书面防控措施与建议;协助学校向家长做好传染病防控的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学生或托幼机构幼儿传染病的诊断报告。学生或幼儿诊断为传染病后,医疗机构要在其门诊病历注明疾病名称,属于法定传染病要立即进行网络直报,报告的病例信息力求完整、准确,尤其是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病日期、诊断日期、医生填卡日期、疾病名称、密切接触者有无相同症状等内容,必须准确填写,以便于流调访视和疫情控制。发现聚集性病例,不论是否是法定传染病或不明原因疾病,均要立即电话报告本区县疾控中心。各医疗机构临床诊断医生不得出具学生或幼儿复课或复园的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学生或幼儿就诊时,如怀疑为传染病,患者或其家长必须如实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患病学生和幼儿的随访和病情观察,病人痊愈并隔离期满后,经区县专家组或区县疾控中心审核后,根据需要出具复课或复园证明。
二、学校和托幼机构职责
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在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方面履行健康教育和宣传、晨检考勤、常规消毒、临时隔离患病学生、疑似传染病报告、因病缺课学生上报等职责。同时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指导,按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要求实施对传染病人或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场所消毒、疫情发生期间每日一报等应急处置措施。学校、托幼机构法人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按《学生卫生工作条例》要求配备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校医和保健教师),负责本单位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病缺勤等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负责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的落实;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单位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检查;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全体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一)学校疫情报告人的设立条件
1、对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2、了解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专(兼)职学校卫生技术人员优先考虑;
3、必须为学校或者托幼机构的在编人员。
(二)学校疫情报告人职责
1、在校长、园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负责具体每日登录“江苏卫生信息—学生缺课监测系统”进行登记报告;
3、负责对全校所有班级教师和考勤员进行因病缺课监测以及其他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
4、与区县疾控中心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接受区县疾控中心有关传染病信息;
5、协助本单位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及报告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6、指导晨检工作,对学生的出勤及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三、学校和托幼机构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工作规范
(一)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预防和监测规范
1、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开设健康教育课,其他学段开设健康教育讲座;结合相关“卫生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把“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和“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到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
2、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儿童入托、小学入学时,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和托幼机构必须建立“查验预防接种证、接种率登记簿”,积极配合当地卫生部门做好补种工作,具体要求按照《南京市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规范》(宁卫疾控[2006]32号)实施;
3、学校和托幼机构必须建立健全“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工作流程;健全并落实各项卫生制度(考勤晨检制度、通风消毒制度、卫生清扫和保洁制度、个人卫生制度、定期体检制度、除“四害”制度等),确保传染病防控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
4、学校和托幼机构考勤晨检工作应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由班主任教师负责、班级卫生员协助进行;具体步骤(1)在班级中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班主任教师或班级卫生员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2)学校疫情报告人及时做好因病缺课学生情况登记,或进行网络直报(具体要求按照《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因病缺课监测工作方案》执行);(3)学校疫情报告人指导班主任教师对因病缺课学生病因进行询问跟踪,核验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与结果;(4)如确认为传染病病人,学校报告人要及时报告,并做好传染病登记工作。
5、学校和托幼机构一旦暴发或流行传染病时必须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学校、年级、班级联动,严格实施考勤、晨检、巡视和“每日一报”工作,杜绝病休学生带病到校到园。按照当地卫生行政、疾病控制部门要求落实防控工作,协助发放《告家长书》或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家长防控知识。
6、传染病患病学生和监护人有义务向学校班主任教师报告病情,班主任教师有责任向学校疫情报告人反馈相关信息。学校和托幼机构对不履行义务、责任的相关人员要严肃批评教育。
(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报告规范
1、报告内容及时限
(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发现学校1天内因病缺课率超过5%,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5)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工作规范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和托幼机构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镇街卫生院防保组)报告,同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三)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隔离规范
1、疑似传染病人临时隔离
学校和托幼机构在考勤晨检以及上课期间发现监测症侯的病人应首先在学校门卫室或卫生保健室临时隔离,并要求班主任教师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带孩子到医院就诊,凭就诊病历排除传染病后方能复课或复园。
学校期中、期末及升学考试期间发生上述情况也必须实行临时隔离考试,同时班主任教师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带孩子到医院就诊。
学生家长必须按照学校要求及时带学生就诊,并根据医嘱安排学生在家休息养病,如为传染病,必须按传染病隔离的要求隔离至规定的期限。
2、传染病人隔离
已确诊的传染病人(传染病名及分类附后)严格执行《常见传染病潜伏期、患者隔离治疗期及接触者观察处理期一览表》(附件3)要求进行在家休养隔离,学校或托幼机构根据需要凭患者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复课或复园证明方能复课或复园,其他医院病休或出院等其他证明不能作为完成传染病隔离期限的依据。
3、学校对因传染病防控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在家停课隔离的学生,要事后安排相关学科的教师对其进行义务补课和课业指导;对全班性隔离停课的所有学生采取网络、通讯联系等方式实行停课不停学的应对措施,或者及时调整教学计划安排,事后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消毒规范
学校和托幼机构一旦暴发或流行传染病时必须落实开窗通风工作,并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和2005年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江苏省托幼机构消毒卫生标准》(DB32/776-2005)实施消毒工作,监测标准见附件4。各级疾控中心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消毒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学校要在疾控中心的指导下,指定专人在学生离校后实施消毒工作或聘请专业消毒队伍消毒。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因传染病停课规范
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各级疾控中心提出停课防控措施的书面建议,学校根据疾控中心的建议,对班级或年级停课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全校停课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预防接种规范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免疫程序规定的疫苗(计划内疫苗)必须强制执行。非免疫程序规定的疫苗(计划外疫苗)采取自愿接种原则。
1、如学校和托幼机构一旦暴发或流行重大传染病疫情,需要预防服药和应急接种建立免疫屏障,以避免疫情扩散,服药、接种率须达95%以上;
2、服药、免疫接种是一项技术要求高且责任重大的工作,必须由卫生防疫部门人员组织实施,严格各项操作规范,确保安全。学校和托幼机构要积极配合,以发放卫生防疫部门提供的《告家长书》形式组织好动员和宣传工作;
3、《告家长书》的规范内容为:有关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服药或接种疫苗的作用(疫苗的品种、禁忌症、副反应)和价格,应急措施,注意事项,服药或接种疫苗的时间地点,家长回执。
(七)善后工作处置
因患传染病的学生或监护人(家长)不配合,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就诊医院、出示虚假复课证明或虚假病历等情况,学校应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并要求改正;由于以上原因造成传染病扩散,导致严重后果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可向当地法院起诉。
附件:1、相关传染病隔离期限
常见传染病潜伏期、患者隔离治疗期及接触者观察处理期一览表
病 名 | 潜伏期 | 患者的隔离治疗期 | ||
常见 | 最短 | 最长 |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 2~10 | 14 | 隔离期3~4周(待定) | |
脊髓灰质炎 | 5~14 | 3 | 35 | 自发病之日起隔离40天。第1周未呼吸道及消化道隔离,第2周以后为消化道隔离。 |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 2 | 数小时 | 7 | |
甲型病毒性肝炎 | 30 | 14 | 45 | 自发病之日起3周。 |
乙型病毒性肝炎 | 60~90 | 45 | 160 | 急性期隔离至HBSAG阴性。恢复期不转阴者按HBSAG携带者处理。 |
麻疹 | 8~12 | 6 | 21 | 隔离期自发病之日起至退疹时或出疹后5天。 |
狂犬病 | 4~8周 | 10月 | 10年 | 病程中隔离治疗。 |
流行性乙型脑炎 | 10~14 | 4 | 21 | 隔离至体温正常。 |
细菌性痢疾 | 1~3 | 数小时 | 7 | 急性期症状消失,粪检阴性后,连续2次粪培养阴性可解除隔离。 |
阿米巴性痢疾 | 7~14 | 4 | 1年 | 症状消失后连续3次粪检未找到滋养体或包囊,可解除隔离。 |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 2~3 | 1 | 7 | 症状消失后3天,但不少于发病后1周。 |
百日咳 | 7~10 | 2 | 20 | 痉咳发生后30天或发病后40天解除隔离。 |
白喉 | 2~4 | 1 | 7 | 隔离至症状完全消失后2次鼻咽分泌物培养阴性。 |
猩红热 | 2~3 | 1 | 7 | 发病后6天。 |
流行性感冒 | 1~3 | 数小时 | 4 | 热退后2日解除隔离。 |
流行性腮腺炎 | 14~21 | 8 | 30 | 隔离至腮腺肿大完全消退,约10天左右。 |
风疹 | 18 | 14 | 21 | 出疹后5日解除隔离。 |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 8~48H | 隔离至症状消失。 | ||
人-猪链球菌感染 | 1 | 1小时 | 2 | |
水痘 | 14~16 | 10 | 24 | 隔离至水痘疱疹完全结痂为止,但不少于发病后1周。 |
手足口病 | 3~6 | 隔离至热度、红疹消退及水泡结痂,但不少于发病后1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