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伦理》第二章 读书笔记
南京市礼尚路学校 徐明雯
1、①如果我们要决定惩罚情况下规定的各类正当程序,就必须清楚惩罚的合意结果是什么。结果论者提出了三点意见:惩罚可以阻止受罚者及其他人做同样的事;惩罚有助于改造肇事团伙;惩罚可以把有潜在危险的人与社会隔离开来。(p36)
②也许惩罚的报应论最为薄弱的一点,就是主张人们总要求通过惩罚让作恶者承受一定量的补偿性痛苦。我们为什么要相信这一主张?对这一点我们可予以更有力的陈述。报应论似乎要求我们对某种恶做出的反应是增加另一种恶。在一种伤害之上添加另一种伤害,人类怎么会进步?如果我们要惩罚作恶者,难道我们不该期望产生某种善果吗?否则,惩罚不就仅仅在这世界上无缘无故地增加痛苦吗?(p39)
感悟:尽管结果论的惩罚观在更大程度和更大范围内带来善,这一观点也面临一些困难。 第一,对于犯错学生本人而言,教师无法判断某种惩罚是否会给该学生带来好结果。在功利主义者看来,惩罚的目的是要改造学生,使其受到威慑,将来不再违反同样的规则,并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但是教师并无法预知学生是否确实会发生如其所预想的那种改变。如果是一些过激的惩罚,也许可以阻止学生犯错,但能否真正改善学生的品行呢?反过来,如果惩罚过于轻的话,是否具有足够的威慑力?
第二,该观点面临将学生异化的危险。旨在威慑的惩罚,势必将一个人用作一定目的的工具,而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公平的。也就是说,假设惩罚有效的话,那么就算惩罚了错认的或无辜的学生,照样可以达到目的,而这样的话,问题可能更加糟糕。那些被错罚或者误罚的学生造成的伤害又将如何弥补?它过于考虑该惩罚可能带来的整体效益,而忽略了学生应得的惩罚之公正性。
此外,我们是否能够发现一些学生可能会因为大意犯了错,但是他们受到的惩罚可能也并不是必要的呢?
2、我们可以用非结果论者自己的价值体系来阐述这一点。非结果论观点隐含的道德要求,是通过对人表示尊重,承认人作为目的的价值。给人以痛苦,甚至都没有产生善果,怎么能表示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在罪错者身上施加痛苦,无法表现出对他们作为一个人的价值的尊重。
这种争论还提供了另一种方式说明非结果论者为了判断行动是否合乎伦理,往往在最后显示出对行动结果的兴趣。在不了解惩罚是否会产生善果的情况下,似乎很难决断要不要惩罚罪错者。(p39)
感悟:在惩罚之前,学校和教师必须有充分的根据,确认该学生犯的过错和严重程度。此外,教师要允许学生申诉,同时要认真听取学生的申诉,以避免其中可能的误会和特殊情况。在惩罚的过程中,学校和教师要确保以恰当的方式惩罚学生。经常会看到学校里的一些老师罚学生抄生字或者放学后留在学校学习一个小时,并且认为这是比较好的惩罚,一方面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吸取教训,另一方面这种惩罚还可以让学生多学习。然而,这种做法看上去似乎一举两得,事实上存在严重问题。教师把罚抄生字、留校学习当作惩罚,这在无形之中将学习与痛苦、耻辱之间建立起人为联系,进而造成学生对学习的厌恶。
教育是一个复杂系统,具体来看这种复杂性表现在教育本质的多样性、教育主体的差异性、教育环境的复杂性与多变性等方面。正是这些复杂性,才让教师对一些事件的判断变得困难。鉴于此,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决定如何惩罚和惩罚谁时,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学校中有规定,只要违反校规或班规,就应该受到惩罚。但是当一个学生处于疾病中,如果执行该惩罚会加重其病情,那这时候教师就应该考虑这一惩罚是否合适。或者,如果一个学生是为了更大的善如帮助同学,迫于无奈而不得不在紧急情况下违反纪律,教师就要慎重考虑是否惩罚以及如何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