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2018年初中招生入学工作实施办法
(部分)
为做好2018年江宁区初中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入学条件
(一)施教区内小学毕业生入学
应届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应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籍,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可在施教区初中报名入学。(注:2019年秋季入学的小学毕业生及其监护人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籍)。
符合下面三种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持相应的证明材料,在施教区初中报名入学:
1.儿童户籍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一方,在施教区有固定房产且常住,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父母离异,其子女随法定监护人落户在施教区,并在施教区常住;因政策原因,父母中的一方户口无法迁移。
2.儿童随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在施教区常住,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适龄儿童在出生后随父母在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处登记落户,且户籍从未迁移过、其父母双方名下均无住房。
3.儿童户籍单立,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且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
(二)购买二手房的家庭子女入学
1.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好二手房的产权证和孩子及监护人户口迁入手续,并实际居住,可在产权房所属施教区初中报名入学。
2.每套二手房的实际住户和曾经住户,只能同时有一个家庭的儿童在施教区内初中就读。
(三)拆迁户家庭子女入学
1.未自购新房或未安置到位的,在原施教区初中报名。
2.已安置到位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在安置房所属施教区初中报名。
3.已自购新房且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孩子及监护人的户口迁至监护人产权房处,在新购房所属施教区初中报名入学。
(四)其他情况
1.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户籍迁移,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名,由学校负责登记上报,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2.适龄儿童户籍由于历史原因购买小城镇户籍,且无正式产权住房,由学校负责登记上报,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3.对于根据南京市人才政策落户、无房屋产权证家庭的适龄儿童,由学校负责登记上报,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二、入学办法
(一)公办初中入学
应届小学毕业生根据教育局公布的初级中学施教区范围报名入学。跨区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须携带《南京市跨区就读生回户籍地登记通知单》、户籍簿、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材料,于4月20日至21日到区招生办进行回户籍地入学登记。
东山地区公办初中实行网上报名,网报时间为6月28日至7月4日,届时请登录江宁区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系统(http://zsbm.jnjy.net.cn),施教区内户籍儿童于7月3日至4日凭预约号到所属初中现场审核材料。
现场审核材料时,小学毕业生需携带本人及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家庭房屋产权证及本人的《成长的脚印》等有关证件资料。适龄儿童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确保相关材料的真实有效,并主动配合学校做好相关材料的核实工作。如有隐瞒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所报学校入学资格。情节严重者,将报公安机关处理。
三、相关要求
1.各学校要及时做好小升初交接录取工作。尤其要妥善做好困难生、问题生和特殊儿童学生的入学工作。
2.所有学校不得提前招生,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不能取得学籍。
3.学校录取工作由区招生办负责审批。新生录取名册作为建立新生学籍的凭证,一式三份,区教育局、区招生办和招生学校各留存一份。
4.初中学位派定后,学校要及时给小学毕业生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并规定报到日期。逾期不报到作自动放弃学位处理,责任由家长自负。
本实施办法由江宁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52281771
备注:以上内容为《江宁区2018年初中招生入学工作实施办法》节选部分,完整内容请登录江宁教育服务平台查看。